原标题:云南一男子拐卖小姨,以万元卖给他人为妻,致其患精神分裂
2020年7月20日,经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,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经治疗后,目前精神症状消除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2月15日,正观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则案件,2006年,云南省镇雄县一男子陈某华将其母亲的堂妹杨某以11000元卖给他人。2019年,陈某华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。
2006年11月份,杨某在义乌市打工,陈某华以带杨某游玩为由,将其从义乌市前洪村带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大南镇饶某家,在明知杨某不愿意的情况下,仍以11000元的价格将杨某卖给饶某为妻。
陈某华,男,1983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,彝族,初中文化。因吸毒于2011年7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。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。
2020年7月20日,经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,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经治疗后,目前精神症状消除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华犯拐卖妇女罪,于2020年7月27日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陈某华自愿认罪认罚,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,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。
2020年9月2日,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,陈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,拐卖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陈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华系初犯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且自愿认罪认罚,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
被告人陈某华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。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)。
发布评论